問:《條例》對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有哪些規定?
答:為了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相關措施,《條例》有以下六項規定。一是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符合抗震設防強制性標準。二是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相關單位和人員應當依法對建設工程抗震負責。三是對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重大建設工程等應當編制抗震設防專篇。四是對建筑工程根據使用功能等因素實行分類設防制度。五是對超限高層建筑工程抗震設防審批制度作出具體規定。六是對隔震減震技術使用及相關標準規范的制定作出規定。
問:《條例》對已建成建設工程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有哪些規定?
答:為了規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條例》有以下四項規定。一是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二是根據抗震性能鑒定結果需要進行抗震加固且具備加固價值的建設工程,應當進行抗震加固。三是抗震加固竣工驗收合格后,應當公示抗震加固時間、后續使用年限等信息。四是對建設工程抗震構件、隔震溝、隔震縫、隔震減震裝置及隔震標識進行檢查、修繕和維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動、損壞或者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