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務院公布《建設工程抗震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據了解,《條例》明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抗震設防達標要求及措施,規范已建成建設工程的抗震鑒定、加固和維護,對既有建筑抗震安全提出了更明確的保障措施。司法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負責人在解讀《條例》時表示,我國是一個多地震的國家,地震災害多發頻發,破壞性地震時有發生。建設工程抗震工作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近年來,我國建設工程抗震防災能力不斷提高,在降低地震災害風險、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針對該領域存在的問題,《條例》給出了具體的規范措施。比如,對于既有建筑,《條例》規定,國家實行建設工程抗震性能鑒定制度,依法應當進行抗震性能鑒定的建設工程,由所有權人委托具有相應技術條件和技術能力的機構進行鑒定。再如,對于部分重要建筑,《條例》規定,位于高烈度設防地區、地震重點監視防御區的學校、幼兒園、醫院、養老機構、兒童福利機構、應急指揮中心、應急避難場所、廣播電視等已經建成的建筑進行抗震加固時,應當經充分論證后采用隔震減震等技術。《條例》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設定了嚴格的法律責任,明確了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監督管理部門工作人員的法律責任,強化對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和抗震性能鑒定機構等的責任追究,特別是加大了對建設單位及相關責任人等的處罰力度,并對工程質量檢測機構出具虛假的檢測數據或者檢測報告、抗震性能鑒定機構出具虛假鑒定結果等行為,情節嚴重的,依法設定了吊銷資質證書、執業資格證書以及限制從業等行政處罰。(記者王俊嶺)